***、***、***、***、***与***、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9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4705号
原告:***,女,汉族。
原告:***,女,汉族。
原告:***,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汉族。
原告:***,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汉族。
原告:***,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红,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11004元,由原告负担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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