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7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8民初2318号
原告:***,女,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赖木城,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赖珠凤,女,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彬,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1906324Q。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峰,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六安市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路振兴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7520736Q。
法定代表人:郝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道合,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赖木城、赖珠凤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六安市明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木城、赖珠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彬和中铁十二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峰、明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道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赖木城、赖珠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死者赖任水(原告的亲属)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死者赖任水的近亲属。死者赖任水于2018年3月1日-2018年8月9日,在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云平高速A4标段从事做砖,搬砖工作,死者未与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8月9日。赖任水下班准备回家,在平和县高速工程工地门口遭遇车祸死亡,经平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5062820180O004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赖任水与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关于赖任水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材料,平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一次清补正告知单要求原告向平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平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死者赖任水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19年3月21日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存在劳动关系与否与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无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6号)答复: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问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规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铁十二局辩称,我司与赖任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司与明达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而已。
明达公司辩称,赖任水是临时聘用不是正式员工,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
本院经庭审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3月至8月期间,赖任水在中铁十二局承建的云平高速A4标段从事制砖、搬砖工作,均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了报酬计算方法,向明达公司领取报酬。2018年8月9日7时8分左右,赖任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平和县高速工程工地往安厚镇政府方向行驶,行经东东线平和县政府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天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3月21日,福建省平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赖木城、赖珠凤送交的仲裁申请书以赖任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赖任水出生于1956年10月8日,***系赖任水之妻,赖木城、赖珠凤、***系赖任水的子女,均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上述事实,有***、***、赖木城、赖珠凤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工商登记信息、平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628201800004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平和县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火化证、骨灰寄存证、工友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平和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8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平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9]02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争议的事实,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赖木城、赖珠凤提供的工资表问题。中铁十二局质证认为不清楚,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其他意见。明达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仅是工资发放的细账,赖任水是临时工。从该组证据上所载的内容看,报酬的计算公式为天数乘于180元,可与明达公司所述的“每天180元,每小时20-25元”的报酬计算方法相印证,与***、***、赖木城、赖珠凤所述的每天220元相矛盾。故,可以认定,赖任水领取报酬的计算方法是,每天180元,每小时20-25元。双方均确认,报酬是向明达公司领取,中铁十二局表示不知情,赖任水与中铁十二局之间缺乏建立雇佣关系的合意。可以认定,赖任水与明达公司发生雇佣关系,而与建筑公司中铁十二局不发生雇佣关系。
(二)关于中铁十二局提供的《云平高速公路A4标劳务作业合同》问题。明达公司对该组证据不持异议,***、***、赖木城、赖珠凤虽表示未能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但该组证据与其提供的工资表可以相印证,可以采信。该组证据证明的内容为中铁十二局与明达公司存在劳务发包关系,与赖任水不存在合同关系,可以确认。
(三)关于***、***、赖木城、赖珠凤提供的大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保险单及报案记录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中铁十二局和明达公司对其欲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内容有异议。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所确定的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对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并非工伤保险。该险种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为无需提供被投保人名单的团体险种。因此,***、***、赖木城、赖珠凤以此主张赖任水与中铁十二局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确认。
(四)关于赖任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的意见,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因此,退休年龄并非认定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唯一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应当同时判断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赖任水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应当认定赖任水有劳动者主体资格。
(五)关于赖任水是否接受劳动管理的问题。从报酬发放领取的记录看,每个领取报酬的人员工作时间均不一致,计算报酬的方式既有天数也有小时数,仅有计算报酬未有惩戒后果。可见,赖任水并未受明达公司相关考勤制度和上下班时间制度的约束。这也与明达公司陈述的“有活就来,谁来都可以”、原告方自述的赖任水于8月9日7时许下工途中发生事故相印证。因此,明达公司对赖任水等人的“记工”或“计时”均仅是劳务管理,而非劳动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赖木城、赖珠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明达公司对赖任水工作质量和效率等进行考核,明达公司与赖任水之间的管理关系是松散的,无法确认明达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赖任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明达公司与赖任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赖木城、赖珠凤请求确认赖任水与明达公司或中铁十二局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中铁十二局辩称,其与赖任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明达公司辩称,其与赖任水不是劳动关系,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赖木城、赖珠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赖木城、赖珠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春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鑫
书记员蔡礼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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