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30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民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8月1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立国,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190632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驻三峡机场改扩建项目部副经理。
被上诉人:宜昌市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落佛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75476257N。
法定代表人:韩永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诗尧,湖北铭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立国、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5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37元,减半收取983.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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