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5986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XXXX3********。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XXXX1********。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公民身份号码:51082XXXX8********。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2456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瑞华信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X185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陕西瑞华信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拟另案诉讼为由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秒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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