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财保66号
申请人:*****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金额限于15,484,895.58元以内。申请人*****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金额限于15,484,895.58元以内,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