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昂物资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13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13780号之一
原告:杭州恒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766号星光时代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86533671P。
法定代表人:冯忠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震超,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8A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7052619U。
法定代表人:万传军。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望江二街5号2201房-22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50557065F。
负责人:周治华。
原告杭州恒昂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恒昂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恒昂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昂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恒昂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文杰
书 记 员  梁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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