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芯钢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7-29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民初8966号之一
原告:上海芯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91号第7幢A47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CNHH10。
法定代表人:彭长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英,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望江二街5号2201房-22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50557065F。
负责人:谢文艺。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崇新大厦1号楼108A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7052619U。
法定代表人:万传军。
原告上海芯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及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芯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9930.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4619.65元,由原告上海芯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国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甘文彬
书 记 员 古美萍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