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27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9民初120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泰顺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108号1号楼B406-412室,B501-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与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

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

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

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2-

本案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