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9民初120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泰顺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108号1号楼B406-412室,B501-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与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
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
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
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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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