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抗78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水电新村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申诉人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2550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9)3300000005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倪代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