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6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9民初1011号
原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1号8层8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6586415Y。
法定代表人:安冬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巧玲,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华安县仙都中心小学,住所地:华安县仙都镇仙北路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9F32393629H。
法定代表人:邹炎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学进,男,汉族,1964年5月23日出生,教师,住福建省华安县。
第三人:华安县仙都镇仙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仙都镇仙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5131132114。
法定代表人:林进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清,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村委,住华安县。
原告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建设公司)与第三人华安县仙都中心小学(以下简称:仙都中心小学)、华安县仙都镇仙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仙都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琼林、第三人仙都中心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学进、仙都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泰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仙都小学支付尚欠教学楼工程款及附属工程工程款合计534,206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仙都小学负担。诉讼过程中,鑫泰建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仙都中心小学支付尚欠教学楼工程及附属工程工程款合计502,624.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仙都中心小学负担。事实和理由:1.2010年9月30日,鑫泰建设公司中标承建仙都小学发包的华安县仙都小学教学楼及附属工程的承建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华安仙都小学教学楼。资金来源:业主筹措,金额1,154,691.2元,发包人拨付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共计38,104元,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拨付50%,基础完成后再拨付30%,工程封项前拨付完毕,现鑫泰建设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工程项目。2012年6月21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尚欠的工程款经鑫泰建设公司多次催讨,仙都小学均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拒付尚欠的工程款。经鑫泰建设公司初步核算,鑫泰建设公司承建的该工程总价为1,399,280元(含附属工程工程款)。仙都小学仅支付865,074元工程款,尚欠增项及增加的附属工程款等合计534,206元未支付。为此,鑫泰建设公司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处。2.诉讼期间,该工程经“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是:教学楼工程(含签证工程名称为“教学楼附属工程”的“隐蔽工程签证单”的本楼内项目)造价1,197,475元;教学楼附属工程(不含签证工程名称为“教学楼附属工程”的“隐蔽工程签证单”的教学楼楼内项目)造价189,137元。鑫泰建设公司同意附属工程189,137元予以优惠10%即按170,223.3元计算。故教学楼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两项合计1,367,698.3元(1,197,475元+170,223.3元),扣除已付865,074元,尚需支付502,624.3元。3.仙都小学于2013年并入仙都中心小学,因此,涉案工程尚欠的工程款应由仙都中心小学承担。
仙都中心小学辩称。2013年1月,因教育资源整合,仙都小学并入华安县仙都中心小学,仙都小学的校舍(即本案讼争的教学楼工程及附属工程)暂由仙都中心幼儿园使用。诉争工程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应由谁承担由法院判决。1.原仙都小学教学楼工程是2010年9月30日由鑫泰建设公司承建,当时学校校长及工程负责人都己调离。据当时学校领导及教育局告知,当时教育局对仙都小学教学楼的建设面积只有1000平方米,建设资金88万元。当时仙都村委会认为建设规模太小,村委会决定要增加建设面积及加大投入资金,增加的资金由仙都村委会负责。因此,仙都小学教学楼的基建问题及建设规模都是由仙都村委会决定,仙都村委会委托厦门师达建筑设计院进行地质勘察及建设图纸设计。地质勘察、设计费及审图费都是由仙都村委会支出,前期费用也是由村委会支付,有发票可查,合计是十多万元。2.仙都小学与施工方鑫泰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时间是2010年9月30日,工期180天。2011年3月30日就应竣工。施工方组织验收时间是2012年6月20日。工期延误14个月又20天,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延误工期按每天2,000元罚款。3.施工方鑫泰建设公司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结算总价1,153,984.01元,需提供有资质单位公章的结算书给建设单位,仙都中心小学没有收到这份结算书。4.隐蔽工程签证单是施工方鑫泰建设公司、建设单位(仙都中心小学及仙都村委会)于2019年3月补验收,没有监理单位鉴证确认,也没有工程联系单,都没有经过招投标,这些工程当时都是仙都村委会直接叫施工队实施,这些隐蔽工程造价预算书施工方也没提供,现在工程造价是多少,仙都中心小学不清楚。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2019年3月份才拿给仙都中心小学,隐蔽工程也是于2019年3月才签证。鑫泰建设公司说多次向仙都中心小学催讨工程款,仙都中心小学均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拒付尚欠的工程款是不符合事实。6.仙都小学教学楼工程建筑面积只有1000平方米,工程资金88万元,其余多出的资金以及附属工程都是由仙都村委会承担。附属工程也是在仙都村委会签名后仙都中心小学才盖章签名,校方工程款己付86.5074万元,应追加仙都村委会为本案当事人承担付款责任。综上所述,主体工程规模增加建筑面积289.92平方米,所增加的工程款1,153,984.01元-880,000元=273,984元,应由仙都村委会支付,附属工程的税款可以由仙都村委会和仙都中心小学共可承担。2013年之前仙都村委会村级财务可以支付学校这些增加的工程款,仙都村委会也同意支付,但由于施工方未能及时竣工、验收,及时出示工程结算书,导致2013年之后减负办出台村级财务不能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至工程实际施工人林明火离开人世之后,其儿子林益强才找建设方补验收,该工程尚未结算,承包方也从未催讨工程款,这些都是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因此,仙都中心小学认为诉讼费、鉴定费、利息应由鑫泰建设公司负责。还有教学楼工程造价鉴定结论1,197,475元中包含的变更增减项目42,784元、教学楼附属工程造价189,137元均应按10%优惠。
仙都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不是该诉争工程的业主,支付本案争议标的款之外的部分工程款约十多万元,是村委会出于对教育事业的支持。现鑫泰建设公司诉请的未履行的工程款不应由村委会支付。诉讼工程款应如何处理由法院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0年9月30日,“华安县仙都小学教学楼工程”经公开开标,由“福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7日变更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154,691.2元,工期180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二、2010年9月30日,华安县仙都小学与“福建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技术费用、包工包料、资金来源业主筹措、合同价款1,154,691.2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质量标准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归档资料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余下部分待竣工结算完成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期以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按12月计算,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质量未了事项的,保修金一次性无息支付。
三、“华安县仙都小学教学楼工程”于2012年4月22日竣工。2012年6月21日,该工程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2012年9月18日,仙都小学出具一份“证明”,华安县仙都小学教学楼工程及附属工程由鑫泰建设公司承建,在承建过程中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且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猛涨等,从公平、公正、合理的角度,鑫泰建设公司没有延误工期。
四、2019年3月15日,“隐蔽工程签证单”的建设单位盖有华安县仙都中心小学、华安县仙都镇仙都村村民委员会公章及两个单位的代表人签名,施工单位盖有“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五、2019年9月11日,本院依鑫泰建设公司申请,依法追加仙都中心小学、仙都村委会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2019年10月28日,仙都中心小学出具两张“华安县仙都小学教学楼附属工程说明”,其中一张是关于教学楼附属工程变更项目4项的说明:施工时间2010年10月14日—2012年4月22日;另一张是附属工程增加项目9项的说明:施工时间2012年4月22日—2013年6月。
七、2020年1月10日,仙都小学及附属工程造价经“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教学楼工程(含签证工程名称为“教学楼附属工程”的“隐蔽工程签证单”的本楼内项目)造价1,197,475元(其中原合同项目1,154,691元、变更增减项目42,784元)、教学楼附属工程(不含签证工程名称为“教学楼附属工程”的“隐蔽工程签证单”的教学楼楼内项目)造价189,137元(无优惠价)。鑫泰建设公司支付鉴定费9,300元。
另查明,讼争教学楼工程早期的地质勘察、设计费及审图费等由仙都村委会付款124,399元。
2013年1月,因教育资源整合,仙都小学并入华安县仙都中心小学,原仙都小学的学生并入仙都中心小学就读,原仙都小学的教师分流到仙都各小学任教,从2013年起仙都小学的校舍(即本案讼争的教学楼工程)设施暂由仙都中心幼儿园使用。
以上事实有鑫泰建设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隐蔽工程签证单”、《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华安县仙都小学教学楼附属工程说明”两张、仙都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仙都中心小学提供的收款收据,仙都村委会提供的支付地质勘察、设计费及审图费等清单及付款凭证,三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讼争工程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应由谁承担、讼争工程中的变更增减项目部分42,784元是否应予优惠及利息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仙都中心小学辩称,讼争工程规模是仙都村委会要求扩大,并同意负担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后来教学楼的基建问题及建设规模都是由仙都村委会决定,也是仙都村委会委托进行地质勘察及建设图纸设计,地质勘察、设计费及审图费都是由仙都村委会支出,前期费用也是由村委会支付,故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应由仙都村委会负责;仙都村委会辩称,其不是该诉争工程的业主,支付涉案工程早期部分工程款十多万元(与本案争议标的款无关),是村委会出于对教育事业的支持,现讼争工程未履行的工程款不应由村委会支付。本院认为,《中标通知书》中的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均是华安县仙都小学,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涉及的合同主体仅是仙都小学与鑫泰建设公司两方,并未涉及其他主体,虽然仙都村委会早期有支付部分勘察、设计费等及在“隐蔽工程签证单”上有签名、盖章,仅应视为是对涉案工程的关心、支持帮助,且其现在也不同意再负担涉案工程款,也非涉案工程的业主单位,再者涉案工程从2013年仙都小学并入仙都中心小学后也一直是仙都中心幼儿园在使用,因此,本院对于仙都中心小学要求仙都村委会应支付主体工程扩大规模增加面积的部分工程款273,984元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仙都小学并入仙都中心小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应由合并后的仙都中心小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故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仙都中心小学承受。
关于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即讼争工程中的变更增减项目部分42,784元是否应予优惠。本院认为,根据“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仙都小学及附属工程造价的鉴定过程的介绍,鉴定机构将“隐蔽工程签证单”中,属于教学楼工程楼内项目的归入“教学楼工程”计价,教学楼工程以外项目的归入“教学楼附属工程”计价的方法,因此,仙都中心小学要求“教学楼工程”中的变更增减项目部分42,784元也应予优惠10%的辩称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故本案涉案涉讼工程款本院予以核定为:1,154,691元+(42,784元×90%)+(189,137元×90%)=1,363,419.9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865,074元后,尚余498,345.9元未履行。
关于鑫泰建设公司诉请的应从起诉之日(2019年8月20日)开始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问题。仙都中心小学认为,涉案工程尚未结算,鑫泰建设公司也从未催讨工程款,因此,不应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鑫泰建设公司诉请应从起诉之日(2019年8月20日)开始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应计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利率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仙都小学与鑫泰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仙都中心小学盖章确认的“隐蔽工程签证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及签证单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仙都小学并入仙都中心小学后,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仙都中心小学承受。故鑫泰建设公司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仙都中心小学的辩称有事实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仙都村委会的辩称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安县仙都中心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98,345.9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42元,减半收取计4,571元,由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85元,华安县仙都中心小学各负担2,286元。鉴定费9,300元,由鑫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50元,华安县仙都中心小学各负担4,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振南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林雪英
书记员李黎明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