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1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28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老桥村老***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欣茹,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做出(2020)鄂0111民初28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共计19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现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武汉海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余四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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