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3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166号
原告: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和平村***A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华瑞,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鼎华源保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红
审判员顾青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万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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