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豪泰家居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5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02财保26号
申请人:眉山市彭山区豪泰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四川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董事长。
申请人眉山市彭山区豪泰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雅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在27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2020年6月30日,雅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函提交本院。2020年7月15日,申请人眉山市彭山区豪泰家居有限公司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眉山市彭山区豪泰家居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雅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在27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眉山市彭山区豪泰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汤华丽
书记员许菁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