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1599号
原告:唐山听雨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西欢坨村村西2排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大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利,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瑞,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
原告唐山听雨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山听雨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山听雨轩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听雨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7元,由原告唐山听雨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一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