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素娟、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1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27执1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候素娟,女,汉族,1978年4月9日生。
住河南省封丘县李庄乡贯台村。
被执行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
机构代码11007052-8,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
国民生银行63×××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5356.50元,冻
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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