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宏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8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15835号
原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玥,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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