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顺禹水利工程维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7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1852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里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荆门市顺禹水利工程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树定,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顺禹水利工程维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顺禹水利工程维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荆门市顺禹水利工程维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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