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天才诉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罗海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8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22民初317号
原告:*天才,男,荆门市,住荆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东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闫里清。
被告:***,男,汉族,住荆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才诉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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