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天材与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3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802民初2613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2月25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
被告:***,男。
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文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175455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禹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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