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明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17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8民初5358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交通运输局,单位住所地东明县曙光路东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90号。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区嵩山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0606102976R
法定代表人:田玉龙,任董事长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明县交通运输局、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徐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耿纪霞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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