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灵寿县正元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09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6民初42号
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防腐产业园。
被申请人:灵寿县正元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正南北大街15号。
原告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寿县正元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灵寿县正元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483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灵寿县正元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483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94元,由河南省建安防腐绝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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