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402执1191号
南宁市弘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弘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弘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弘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4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575元,共计执行到位45575元(含申请执行费575元),执行费575已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