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81民初838号
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那堪屯经联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0617475115。
法定代表人:陆贤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业钦,广西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
法定代表人:欧志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昱淳,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辉国,广西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学,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辉国,广西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以其起诉后因客观原因致使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薇薇
书 记 员 兰 川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