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7800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人:***,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703536元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5703536元的保单保函[编号:2166204852020000115]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703536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丹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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