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17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0103民初892号
原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佤族。
原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材料预付款人民币5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玻璃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甲方(原告)将车行天下汽车城(二期〕室内公共部分装修及附属工程售楼部、样板房及公卫的玻璃钢的安装制作分包给承包方乙方(被告),承包方式为包材料、包工、包辅料;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寺瓦路与机场高速交汇处,并约定了合同总价是240000元,因工程需要提前备料,约定甲方先预付50000元给乙方做材料采购费用。工期要求2019年9月25日全部完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委托公司员工***从本人银行账户转款50000元到被告银行账户,作为预付材料采购款,被告出具了收据。合同签订后,2019年9月20日,原告在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期限将至的情况下还几乎未动工,原告立刻发出工作联系函告知被告,希望被告抓紧时间履行合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告还是一直消极怠工。2019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退场申请,说明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申请自动退场,己收的50000元材料预付款在20天内退回。截至今日,50000元仍未退回。被告的行为己构成违约,双方的合同己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接受被告的退场申请,但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及自身承诺向原告承担返还50000元预付款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己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核对原件,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分包合同(玻璃钢)》一份,约定原告将车行天下汽车城(二期)室内公共部分装修及附属工程售楼部、样板房及公卫的玻璃钢制作安装发包给被告,合同总价为240000元。2019年8月28日,原告将材料预付款50000元转账给被告,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2019年10月3日,被告出具“退场申请”,载明因被告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申请退场,承诺在20天之内退还材料预付款50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将面积约为3000平方米钢混结构的玻璃钢制作安装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被告亦未完成施工,故被告应当将收取的预付款50000元返还原告。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其主张该项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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