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蔡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号金星大厦**层A。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仁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曾用名杨深),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原审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开发区第一区单体小住宅区*******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金某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8)粤0106民初246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金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所对应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毕,案件争议之处仅涉及结算后的工程款是否支付完毕,并不涉及不动产本身,合同的相对方为被上诉人***和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被上诉人***和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由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梁穆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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