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天泉、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22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91民初1918号
申请人:***,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申请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冠华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77974.1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77974.1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7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晓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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