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09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4民初18395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罗福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谦,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周碧。
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思哲。
被告: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法定代表人:周碧。
被告: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刘思哲。
被告:周碧,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刘思哲,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周敏,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梁,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周碧、刘思哲、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国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3873670.94元及利息430843.87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24日,之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1775%计算,对不能按时清偿的利息,按年利率7.1775%计算复利)。2.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回收债权额3%计算的律师费。3.原告对被告周碧、刘思哲名下位于佛山市xxx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上述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周碧、刘思哲、周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周碧对佛山市中复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共同答辩称:1.答辩人于2018年1月19日、2月13日和3月21日各归还本金9万元,同年4月16日归还本金41万元,抵扣上述还款,答辩人尚欠本金13193670.94元,拖欠的利息相应应扣减。2.案涉贷款有足额抵押,且答辩人在贷款到期前正常还本付息,原告违规断贷导致本案诉讼。3.原告加收50%罚息及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违法,不应获得支持。4.诉讼费用、律师费应由原告负担。5.佛山市中复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过清算注销,股东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一、合同约定:2016年12月5日,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平银佛文华综字20xx05第001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提供1490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至2017年12月4日。同日,双方签订平银佛文华贷字20xxx5第001号《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提供149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7日,贷款年利率4.785%,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按定期付息、分期还本方式归还贷款,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负担。
二、履约情况:2016年12月7日,原告向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发放1490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未能清偿贷款。
三、欠款情况:截止2018年7月24日,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贷款本金13873670.94元、利息425258.53元。上述欠款已抵扣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4月16日所归还的68万元本息。
四、抵押情况:1.2013年6月8日、2014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周碧、刘思哲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周碧、刘思哲以其共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xxxx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以担保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向原告借款形成的债务的履行,被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6000万元。已办理抵押登记。2.2016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对佛山市禅城区公路交通发展中心[禅城区公交专用道监控项目(一期)]118万元应收账款、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禅城区公交专用道监控项目(二期)]85万元应收账款、清远市清城区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东城新区二期市政道路及飞来湖周边道路交通信号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680万元应收账款、郴州万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郴州市寒溪路、骆仙路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设施单一来源采购项目)20万元应收账款、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广东金融高新区道路指示牌建设项目)8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以担保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已办理质押登记。
五、保证情况:2016年12月5日,原告分别与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周碧、刘思哲、周敏以及佛山市中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上述被告为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被担保债务最高本金余额1490万元。
六、其他情况:1.佛山市中复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9日注销。该公司为被告周碧个人独资公司。2.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上述应收账款,除其对郴州万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郴州市寒溪路、骆仙路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设施单一来源采购项目)20万元未被本院冻结之外,其他应收账款均已被本院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归还拖欠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借款逾期后,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按罚息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后,原告的损失足以得到弥补,本院对其再要求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支付复利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所称的还款68万元已抵扣相应本息,本院对其要求在扣减本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律师费损失的数额,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案涉贷款有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案涉贷款另有质押担保,除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郴州万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郴州市寒溪路、骆仙路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设施单一来源采购项目)20万元应收账款无证据佐证真实发生及且未履行完毕之外,其他应收账款本院均已实际冻结,债权真实存在,原告有权就该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周碧、刘思哲、周敏作为保证人,应就本案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周碧的保证责任可以全部覆盖佛山市中复科技有限公司所需要承担的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周碧对佛山市中复科技有限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不再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科域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3873670.94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24日的利息为425258.53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1775%计算)。
二、就上述债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周碧、刘思哲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xxx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佛山市禅城区公路交通发展中心[禅城区公交专用道监控项目(一期)]应收账款在118万元限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禅城区公交专用道监控项目(二期)]应收账款在85万元限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清远市清城区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东城新区二期市政道路及飞来湖周边道路交通信号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应收账款在680万元限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广东金融高新区道路指示牌建设项目)应收账款在80万元限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就上述第一项债务,被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癸酉投资有限公司、仁化县富利捷运输有限公司、周碧、刘思哲、周敏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6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627元,由七位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明敏
审判员  赖 洁
审判员  叶海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丽斯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