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6-24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8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78号2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71152697L。
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瑛,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日里13#楼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11234466。
法定代表人:经纬。
被申请人: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1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XYC195。
负责人:张文英。
被申请人: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东塔五楼501、502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860658。
法定代表人:肖汝朋。
被申请人:大连瑞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丽都园15号1单元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88095898D。
法定代表人:黄利仁。
被申请人:苏州聚有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20号大学科技园一期11号楼502-L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3MAAC2B。
法定代表人:韩传亚。
被申请人: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朝阳队9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80582170J。
法定代表人:叶启潮。
被申请人: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2008W。
法定代表人:丁彤。
原告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大连瑞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聚有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2816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大连瑞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聚有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842.78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大连瑞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聚有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大洲建材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842.78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伦
书记员王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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