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乔创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03-16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1705号
原告:重庆乔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钢材市场A区11幢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CXBQ10。
法定代表人:郭萌萌,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仲,重庆山语(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均,重庆山语(渝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智联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5号1-8/9-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OYH1X03G。
法定代表人:李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亦江,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沫,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370434XD。
法定代表人:张景龙。
被告: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东塔五楼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860658。
法定代表人:肖汝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杰,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系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乔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智联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爱富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乔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乔创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乔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乔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春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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