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博莱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2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博莱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蜀江,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乌鲁木齐博莱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鲁木齐博莱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乌鲁木齐博莱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乌鲁木齐博莱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为770元,由上诉人乌鲁木齐博莱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帕提古丽 排祖拉
审判员郝慧文
审判员阿仙古丽 ***
二〇二〇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夏伊热 卡德尔
书记员马怡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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