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欣胜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林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5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4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博欣胜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文汇路大树营市政小区C组团10-2号。
法定代表人:何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博欣胜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冠林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7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博欣胜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博欣胜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博欣胜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54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云南博欣胜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77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闻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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