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邵阳市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5-15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段谋,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西外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贺雄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邵阳市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邵阳市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与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先立案的原告邵阳市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是基于同一施工合同、同一法律关系,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只有450多万元,不是属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先立案的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邵阳市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先立案受理的原告邵阳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雄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施工合同、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为便于查清事实,公平、公正的处理本案,两案应合并审理为宜。且原告***、***在本院的起诉标的只有450多万元,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因此,被告邵阳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邵阳万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