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3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5执416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南段立威金城丽景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66215427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侯向法,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关于***诉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向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9)豫0825执4169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782元扣划至温县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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