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钦寸水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9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24民初737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44680E),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北门外。
法定代表人:*柏春。
被告:浙江钦寸水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686654761R),住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铁顶山村钦寸水库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俞超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红与被告浙江经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钦寸水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占红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占红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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