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与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30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12民初7076号
原告:顾祖均,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强,通州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段家坝路****。
法定代表人:成学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银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季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顾祖均与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帝公司)、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两被告各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昆帝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对被告鼎通公司发生法律效力;2.确认原告对被告鼎通公司与昆帝公司2018年5月8日订立的关于通州区金洲路公交调度中心二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款余款2722006.38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6年起,原告挂靠被告昆帝公司从事建设工程,2018年4月,南通市通州区金洲路公交调度中心二期工程经招投标由被告昆帝公司中标后,两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昆帝公司的委托代表人代参与了合同的签订。后该案涉工程由原告组织人力物力实际施工,于2019年1月17日验收合格。经审定,最终审定价为4533206.38元,被告鼎通公司已支付昆帝公司1811200元,余款2722006.38元未给付。2019年7月17日,被告昆帝公司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昆帝公司将关于通州区金洲路公交调度中心二期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鼎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认为,昆帝公司向原告转让的债权合法,且履行了对鼎通公司的告知义务,转让债权中包含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故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被告昆帝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债权转让。
被告鼎通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也同意转让债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挂靠被告昆帝公司进行建设工程施工。2018年5月4日,被告昆帝公司中标南通市通州区金洲路(原青岛北路)公交调度中心(停保场)二期工程。同月8日,两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由鼎通公司发包给昆帝公司施工,原告作为昆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中签字,后该工程由原告实际施工,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8月22日,南通市通州区审计局对该工程结算核定,审定价为4533206.38元。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鼎通公司已支付昆帝公司工程款1811200元,余款2722006.38元未给付。
2019年7月17日,被告昆帝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昆帝公司将关于通州区金洲路公交调度中心二期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标的债权、相应的利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给原告,同时昆帝公司向被告鼎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鼎通公司庭审中亦明确已收到昆帝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认为,原告挂靠被告昆帝公司为被告鼎通公司施工了案涉工程,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但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被告鼎通公司应给付昆帝公司工程款。因昆帝公司将案涉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且告知了被告鼎通公司,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因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随之转让,且债权转让系在审计结果出来后六个月内,故原告在受让取得工程款债权的同时亦取得了案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现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昆帝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及原告对通州区金洲路公交调度中心二期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鼎通公司尚欠工程款为2722006.38元。为此,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顾祖均与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确认原告顾祖均在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结欠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2722006.38元范围内对被告南通鼎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南通市通州区金洲路公交调度中心二期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2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58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审判员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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