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壤塘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5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230民初121号
原告:**,男,藏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壤塘县。
被告:***,男,藏族,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男,藏族,1989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玉林西路69号2栋2单元1楼5号。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帝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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