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1405号
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12层1211-51。
法定代表人:竹永奎,经理。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赵天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清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瑶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善官村。
法定代表人:李秀平。
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仁婧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宋 晖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瑛曼
书 记 员 梁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