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25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终2300号
上诉人(原审反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大西坝蟹堰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1379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上诉人反诉请求与被上诉人本诉均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且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依法合并审理。第二,上诉人反诉完全符合有关反诉主体特定的规定。第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明显违法,退一步讲,即使裁定不予受理,也应告知上诉人另行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受理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应当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第三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三方备忘录》无效、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同时,本诉原告宁波民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就涉案工程的侵权纠纷以上诉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系侵权纠纷,而反诉诉请既有合同纠纷,又涉及侵权纠纷,两者并非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故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勤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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