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40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大西坝蟹堰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提交的微信截图及仲裁裁决书,并不能证明浙江万华建设有限公司与***之间存在违法转包的事实,故上述证据材料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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