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建筑工程公司诉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08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43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沁源县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431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沁源县聪子峪乡才子坪村民委员会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366315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孟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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