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1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02民初1511号
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H5262519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枫,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栋,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218287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11日,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宁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