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3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1民初502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5年11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铄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铄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凤凰大道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6742742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开雨,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作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53元,减半收取计3226.50元。
审判长朱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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