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09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7财保31号
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7MA4AMA5535(1-1)。
经营者:***,男,生于1971年3月26日,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
被申请人: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凤凰大道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67427421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9年9月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
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总数额以25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为:631383218182020000000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恩施自治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
上述冻结以人民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的账号为准,冻结数额以25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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