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07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2执512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75818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靓岛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27887424989。
负责人:***,系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执行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4156710791781500李金格
审判员*诚予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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