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15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91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7号
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117752337T,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给被执行人同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本院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故未能实施拘留。
本院通过金雕查控网络及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收益性保险、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房产等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因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91执10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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