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3-16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897号
申请人:***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皮廷先,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822378.90元及利息,申请人***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账户中的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即2021年3月9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颖
人民陪审员张冰
二0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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