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2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91执159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万厚。
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8)辽019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与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19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芦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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