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11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24968号之一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被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潘锡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洁文,女。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鸣香
书记员  陆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