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1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24966号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友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商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志斌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曼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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